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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上传时间:2018-05-19 编辑: 武汉金楚航空职业学校官网


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8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范围及重点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

1.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2.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3.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

4.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

5.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治理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文化教育类培训。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有照有证”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1.开展“有照有证”培训机构全面落实《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情况开展大检查,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对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责令整改。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各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市公安消防、房管、工商、民政、发改(物价)等部门指导各区相应部门予以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提供给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使用的行为。

(上述2、3项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教育局负责落实,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治理“无照无证”培训机构违规办学

1.指导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照无证”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无照”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上述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教育、人社部门牵头,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以街道为单元进行处理。现有机构的处理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发现的机构适时进行处理)

(三)分类规范“有照无证”培训机构

1.指导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依法办证,并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再保留“办学内容”以外的其他业务。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教育、人社部门牵头,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工商部门、教育、人社等部门进行治理和规范,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坚决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的利益关联

1.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2.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中小学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上述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教育局负责落实,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通过媒体对社会进行发布。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教育局负责,市、区工商、民政、公安消防、房管部门配合,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市人民政府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无办学资质、有安全隐患、有超纲超前教学行为等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和有教师存在不良教育教学行为的中小学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全面普查,对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全面普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各民办培训机构对照《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文件要求,逐条逐项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违规问题。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8年底前完成)

各区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步骤和整改时限。按照编号建档、限期销号的原则,全面进行整治。整改工作要坚持疏堵结合,尤其是对于具备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相关部门加强引导和指导,促进其取得办学资质规范办学。市开展定期督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并适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媒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各区全面汇总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台账资料,建立常态化的治理工作机制,迎接省、市专项检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成效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民办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优化教育生态、发展素质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我市培训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检查督办;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2.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教育、人社、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改(物价)、房管等市直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会议协商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各市直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保证全市的治理工作统一政策、统一口径。

各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本区教育、人社、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改(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力量,建立以街道为主体和执法单元的联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本辖区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和释疑解惑。尤其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依法依规组织中小学生进行校外文化教育类培训,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自觉抵制揠苗助长、危害教育生态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讲解,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克服盲目攀比和焦虑心理,切实减轻孩子的课外负担,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4.严密组织。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区要统筹安排、建立机制、落实人员,确保治理工作不漏区域、不漏机构、不漏项目,做到摸排全面、情况准确、治理到位、抓出时效。市人社、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改(物价)、房管等市直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收集信息、掌握线索、及时研判,迅速处理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并组织集中联合执法。同时,要注重工作策略,确保依法依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教育部门要规范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秩序,努力提高课堂质量,督促教师以身示范,严格按大纲和教学进度要求教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积极探索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政策,为从源头上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创造条件。

5.严肃追责。各区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处、严查严处。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实、敷衍应付进展缓慢的区及不履职、不配合的部门,要抓典型,严肃追责问责。

市人社、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发改(物价)、房管等市直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于5月31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投诉举报电话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许明清,联系电话及邮箱:65608472、4186820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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